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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於調查基準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免予處罰
DATE / 2016.10.2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有納稅義務人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以某公益社團開立之捐贈收據申報列舉扣除額,嗣後經國稅局查得該捐贈收據係虛偽不實收據,該局以甲君當年度並無捐贈事實,乃否准認列,除補徵稅額外,並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已向國稅局申請更正減除該虛列捐贈收據並已自動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應予免罰云云。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之立法目的,乃為給予漏報稅捐者自新之機會,當納稅義務人自行發現有短漏報課稅所得時,在稅捐稽徵機關未啟動調查權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給予免罰之優惠。本件甲君於104年11月28日申請刪除該虛列捐贈扣除額並補繳稅款,惟國稅局前已於104年11月5日發函向受贈單位查詢捐贈情事,故甲君雖有自動補報補繳行為,係於調查基準日104年11月5日後,自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之適用,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案經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而告確定。
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如有短漏報稅捐情事者,仍應在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以維自身權益。

(內容節選自南區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