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體系
法律體系的定義,在法學方法學上,一直是個素有爭議的問題,有強調法律體系的樹狀位階構造者;亦有強調法律體系的價值基礎者。雖然不同學派有不同的看法,但不能否認的是,以「體系」作為建構、理解法律秩序,乃至再建構、再理解法律秩序的思維模式,已是法學研究的基礎手段。簡言之,法律體系其實就是將法律資料按其特性加以系統化呈現出來,並且不論各家學派主張應如何整理正確地、有系統地整理法學資料,此種思維模式都是人類思考所不可或缺的。而在稅法研究上,將體系思維套用在稅捐法制,亦能使稅法體系有系統地呈現出來,以強化稅捐法制的演進。而關於我國稅法的框架體系,大抵可作下列分類:
壹、一般稅捐
、 一、所得稅
(一)綜合所得稅
(二)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所得基本稅額
(四)土地增值稅
二、財產稅
(一)遺產與贈與稅
(二)地價稅
(三)房屋稅
(四)契稅
三、消費稅
(一)營業稅
(二)關稅
(三)貨物稅
(四)菸酒稅
(五)娛樂稅
貳、指定用途稅
一、使用牌照稅
二、商港建設費
三、教育臨時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