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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未申報或短漏報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仍應依法處罰
DATE / 2016.11.0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非居住者),如有非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扣繳範圍之所得
,應依規定申報納稅,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者,仍應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邇來非居住者外僑,因短、漏報執行員工認股權時,執行日股票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差額核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而遭受裁罰的情形屢見不鮮。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居住者之外僑,其境內雇主給付之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等皆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所得,已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者,無庸申報;然而外僑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財產交易所得、緩課股票及其他所得等,應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按扣繳率申報納稅,但於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未申報或雖有申報但短漏報,經查獲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外僑擁有前述規定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扣繳率自行申報,切勿遺漏,避免遭受裁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應依規定申報納稅,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者,仍應依同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說明,邇來非居住者外僑,因短、漏報執行員工認股權時,執行日股票時價超過員工認股價格差額核屬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而遭受裁罰的情形屢見不鮮。
該局進一步說明,非居住者之外僑,其境內雇主給付之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等皆屬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扣繳所得,已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者,無庸申報;然而外僑如有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例如:財產交易所得、緩課股票及其他所得等,應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限內,按扣繳率申報納稅,但於申報期限開始前離境者,應於離境前辦理。未申報或雖有申報但短漏報,經查獲者,將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外僑擁有前述規定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扣繳率自行申報,切勿遺漏,避免遭受裁罰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人:服務科林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130)


